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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因工作生活不如意,便產生了報複社會的念頭,將自製的“變軌器”安裝在正在使用中的鐵軌上,意圖傾覆列車造成車毀人亡。6月23日,西昌鐵路運輸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,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鄧勇有期徒刑9年,同時附帶賠償成都鐵路局直接經濟損失72048元。
  鄧勇,男,45歲,中專文化,原系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公司職工。因其待崗後,在工作安排上不滿意,與領導、同事產生衝突,由於性格偏激,便產生了報複社會的念頭。之後,鄧勇開始準備,先去火車站踩點等,自行設計“變軌器”。同時,詳細查詢旅客列車的運行路線及時間,將犯罪目標選定為攀枝花至北京的K118次旅客列車。為實施犯罪,鄧勇三次實地察看,選定左邊是峭壁、右邊是金沙江,軌面落差25米的成昆鐵路某處。2014年3月24日、25日,鄧勇到一機械加工點加工製作完成 “變軌器”。
  4月2日,鄧勇攜帶自製的一對“變軌器”來到作案現場,將其安裝在正在使用中的鋼軌上,並等候在鐵道旁邊。中午12點左右,K118次列車運行至該路段時,鄧勇手持攝像機站在鐵路邊進行拍攝,意圖吸引機車司機註意,避免其安放的“變軌器”被髮現。
  幸好,由於設計原因,K118次旅客列車通過時未發生傾覆事故。列車碾壓“變軌器”發出異常響動,火車司機緊急制動,K118次列車和之後的5634列車中斷行車2小時2分鐘。
  經查,該案是一起蓄意破壞鐵路,意圖造成旅客列車傾覆的惡性案件。該案的直接後果不僅使機車破損,鐵路財產損失重大,而且還使鐵路幹線中斷行車,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影響。案件的發生驚動了公安部、鐵路總公司、鐵路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廳領導。各級鐵路和地方公安機關立即組成偵破組開展偵查工作。經過公安機關縝密偵查,於4月9日,在案發7天后就將鄧勇抓獲歸案。
  6月23日,西昌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。法院專門指定1名律師出庭為被告人辯護,邀請多名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到庭旁聽。在法庭上,鄧勇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表示願意賠償因此給鐵路造成的經濟損失。在最後陳述時,鄧勇表示,自己一時糊塗,鋌而走險,殃及無辜,差點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,對不起家人,對不起社會,願意道歉、悔罪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鄧勇以傾覆列車為目的,將自製的“變軌器”安裝在正在使用中的鋼軌上,使列車存在傾覆、毀壞的危險,其行為觸犯了刑法,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雖然該案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列車傾覆的嚴重後果,但因該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,屬於行為犯,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。同時,該案被告人主觀惡性大,犯罪手段惡劣,應予嚴懲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犯罪情節、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等綜合因素,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。
  周志剛 西鐵法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 (原標題:左邊峭壁右邊金沙江放置自製的“變軌器”他想傾覆火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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