■ 觀察家
  關鍵是要斬斷官員內幕交易背後的利益衝動,健全完善官員列席董事會以及其他知情人員名錄備案登記制度,一旦出現股市異常波動,對登記人員進行逐一調查甄別,並嚴格依法問責從事內幕交易的官員。
  申銀萬國董事長李劍閣4月11日稱,有些監管機構派員列席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議,導致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。有時候,不僅監管機構派人參加,當地政府發現會議很值得來,因此當地金融辦也來,而且來的人還特別多,只要能想出藉口的人都來,後面坐的人比董事會人還多。(4月12日《新京報》)
  董事會是上市公司的決策中樞機構,其對公司經營發展重大問題的決策乃至討論,事關證券市場股價走勢,更直接關係投資者的切身利益。儘管上市公司作為市場主體,需要接受政府的監管,但主要是事後監管,防止上市公司實施違法違規的行為。按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董事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,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,公司經理和監事可以列席,從未賦予政府官員列席董事會的權力。
  在法律上,事關上市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,在董事會決策時,既屬於商業秘密,更屬於證券交易中的內幕信息。在政府轉變職能、向市場主體放權的大背景下,官員列席董事會既於法無據,也於理不合,透露出一種蹊蹺。“一面開會一面上廁所,一上廁所,股市就波動”,而且市場異動需調查內幕交易時,這些官員由“違法者”搖身一變又成了調查者、執法者。
  政府官員列席董事會“不務正業”,甚至帶來內幕交易嫌疑,那麼上市公司為何不拒絕呢?其中固然有涉及複雜、紛亂的政府與市場關係,但最為根本的,是我國的上市公司自身存在“先天不足”的問題,尚未建立起完善、規範、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。屬國有控股的,本身與政府“親如一家”,經營發展和人事任免全仰仗政府官員“一支筆”,自然不會得罪官員;屬民資的,本身就是在夾縫中求生存的,時時處處事事得看政府官員眼色,巴結還來不及,又哪來膽量拒絕官員的“垂青”?
  在目前證券市場“新興加轉型”背景下,上市公司與政府官員利益“勾兌”亂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,不宜過分苛責上市公司治理水平,將其歸責於法律沒有規定也是不符合實際的。問題的關鍵,是要看對列席董事會官員的事後監管是否到位。特別是在股市出現異常波動時,任何內幕信息知情人,包括但不限於列席董事會的政府官員,都應當是被調查對象。
  《證券法》第202條規定,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,在涉及證券的發行、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,買賣該證券,或者泄露該信息,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,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,沒收違法所得,並處一定數額罰款;證券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,從重處罰。
  由此可見,規範“官員列席董事會”不正常現象,根本之策固然是構建科學合理規範的政企關係,但在當下,完全杜絕官員列席可能是不現實的,即使不列席也不難找出其他獲取內幕信息的方式,關鍵是要斬斷官員內幕交易背後的利益衝動,健全完善官員列席董事會以及其他知情人員名錄備案登記制度,一旦出現股市異常波動,對登記人員進行逐一調查甄別,並嚴格依法問責從事內幕交易的官員。可以想見,當問責嚴了,查處得多了,即使董事會的吸引力仍在,官員“找藉口”列席的積極性自然會大大降低。
  □劉行(法律從業者)  (原標題:“官員列席董事會”,誰來問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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