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商報消息 日前,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,改革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務,要深入推進行政體制改革。進一步簡政放權,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。確需設置的行政審批事項,要建立權力清單制度,一律向社會公開。清單之外的,一律不得實施審批。
  權力清單,已非新鮮概念或新鮮事物,早於幾年前就有地方進行了試點。在中央決策層面,明確建立權力清單制度,是在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。此次政府工作報告再提建立權力清單制度,凸顯相關改革的決心和重視程度。
  通俗點說,權力清單就是政府行政部門亮家底,向社會公開自身的行政管理權限和權力運行狀況,以便於讓權力接受監督,併在公開中增強權力的合法性。它意味著一旦公開,一些種種拒絕公開的理由,將徹底失效,個中阻力可想而知。而就當下的權力運行現狀而言,建立權力清單制度,所要剋服的困難或是阻力,還並不止於完成由“半公開”或是“封閉”到“公開”這一個步驟。
  首先,權力清單,除了公開,還要明確公開的是什麼權力。報告中稱,“清單之外的,一律不得實施審批”,那麼,清單之內該裝什麼權力,則需要有通盤的考量。“作為本屆政府開門第一件大事”的簡政放權,正是要解決這樣的問題,也即,清單中應該只能是“確需設置的行政審批事項”。不難理解,理想狀態下的權力清單,應該是為政府與社會、市場劃一個合理的邊界線。簡政放權尚在進行,權力清單也自然需要“適時而動”,根據職能的調整與權限的下放,予以修訂,從而確保其正當性與合理性。
  其次,權力清單並非止於簡單意義上的註明行政權力的管理事項和權限,清單內的權力具體怎樣運行,其背後的運轉程序,也要進行相應的“陽光化”。比如,一些關涉到稅費的事項,行政部門在獲得收繳權限後,稅費的去向,就要有清晰的告知,否則,這樣的權力就必然受到質疑,也有悖於權力清單建立的初衷。因此,有必要為權力清單制定詳盡的標準,設立嚴格的懲戒制度,以防跑偏。
  再者,權力清單是為了讓公眾便於監督權力,瞭解政府的職能,但權力的規範運行,並非說一公開就能一勞永逸。一份有效的權力清單背後必然還要有同樣明確的權利清單。如權力清單設置不合理,公民或是企業有著怎樣的申訴權利?公開不積極,程度不夠,不規範,公民和企業又有怎樣的監督渠道和監督效力?
  客觀而言,在簡政放權正處於攻堅階段的背景下,強調建立權力清單制度,最大的意義還是在於讓政府進一步明確邊界意識,併在簡政放權和社會的監督之下,不斷確保政府行政權力和職能的優化。兩者其實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,權力清單,可直接增加權力的透明度認同,讓所有的政府事項和權限都得到全方位的檢視,進一步壓縮權力尋租的空間,從而間接減少簡政放權的阻力。另一方面,只有不斷根據社會的客觀發展需求,加速簡政放權,權力清單才能不斷調整到最佳狀態。
  據《河南商報》,作者朱昌俊  (原標題:我們需要一份怎樣的權力清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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